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 广东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省半协”)市场秩序,妥善处理行业内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及交易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行业协会商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半协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广东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省半协”)全体会员单位,以及受省半协监督管理、涉及省半协经营活动的非会员单位。
争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交易纠纷、合作履约争议、行业竞争冲突、知识产权侵权、资质认定争议、行业公约履约争议等与行业经营、合作、竞争相关的各类民事、商事争议及行业自律性争议。
第三条 核心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争议处理遵循当事人自愿协商,各方地位平等,充分表达自身诉求,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处理结果。
合法合规原则:争议处理过程及结果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行业自律公约。
公平公正原则:省半协及争议处理机构独立、客观开展工作,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高效便捷原则:简化处理流程,缩短处理周期,降低争议处理成本,兼顾效率与实质解决效果。
自律优先原则:优先采用行业自律方式解决争议,无法通过自律方式解决的,再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四条 管理机构职责
省半协理事会为争议处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审议通过争议处理相关重大制度、规则修订及特殊案例处理意见;
监督争议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审核争议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
裁决重大、复杂、疑难争议的最终处理意见。
监督处理建议的执行,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定期汇总争议处理情况,形成行业争议分析报告,向理事会汇报。
第二章 争议处理方式与启动
第五条 争议处理方式
省半协争议处理实行 “协商优先、调解为主、自律约束为辅、法定途径兜底” 的多元处理机制,具体方式包括:
自行协商:争议当事人直接沟通,自主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行业自律惩戒: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争议当事人,由处理委员会提出惩戒建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协助指引:对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争议,协助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支持。
第六条 申请条件与材料
(一)申请条件
争议与省半协经营活动、合作竞争相关,且属于本规则适用范围;
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省半协会员(非会员单位需同意接受本规则相关程序约束);
争议未通过司法、仲裁程序解决,且未达成有效和解协议;
争议当事人自愿向省半协申请处理,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申请受理与审查
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后,需在7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争议处理程序的进行。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处理
第八条 自行协商
争议受理前,处理委员会应主动引导当事人优先进行自行协商,告知协商的优势及流程。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协议内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处理委员会对和解协议进行备案,监督协议履行。
当事人未达成和解或和解无效的,处理委员会启动行业调解程序。
第九条 行业调解程序
调解组织:处理委员会根据争议类型、复杂程度,指定3-5 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其中至少 1 名法律专业人士、1 名行业专家),调解员由处理委员会成员或行业内资深人士担任。
调解方式:调解小组可采用现场调解、线上调解、书面调解等方式,充分听取双方诉求,结合行业规则、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提出调解建议。
调解期限:自调解小组组成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调解结果:
调解成功的,双方当事人签订《行业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处理委员会对协议书进行备案,并监督执行。
调解失败的,调解小组应出具《调解失败意见书》,说明调解过程及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当事人可选择其他处理方式或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第四章 行业自律惩戒处理
第十条 自律惩戒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破坏行业竞争秩序的,经处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可实施行业自律惩戒:
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业规范,从事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的;
恶意拖欠行业内企业款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拒不履行行业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违反行业资质认定、行业准入规则,骗取行业资质、荣誉的;
其他损害行业形象、行业利益,经理事会认定需实施惩戒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律惩戒种类
行业自律惩戒分为以下种类,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书面警告:对违规会员单位出具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通报批评:在省半协官网、会员刊物等渠道通报批评,公开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暂停会员权利:暂停会员单位在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参与行业评优等权利,期限1-6 个月。
除名会员资格:取消会员单位资格,自除名之日起,不再享有协会会员权利,且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行业禁入建议: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向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上下游机构出具行业禁入建议,限制其参与行业相关经营活动。
经济赔偿督促:责令违规会员单位向受损方支付相应赔偿费用(仅作为督促手段,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十二条 自律惩戒程序
调查取证:处理委员会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形成调查笔录。调查过程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拟定处理建议:调查结束后,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结合调查事实、行业规则、法律法规,拟定惩戒建议及整改要求,提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召开会议,对惩戒建议进行审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作出最终惩戒决定。
送达与执行:处理委员会将《行业自律惩戒决定书》送达被惩戒会员单位,被惩戒单位应在15 个工作日内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处理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惩戒决定及执行情况,在协会官网公示。
申诉机制:被惩戒会员单位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理事会重新审议后作出最终裁决(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五章 证据与执行
第十三条 证据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等。
处理委员会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相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
证据需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核实,方可作为处理依据。对无法核实、伪造、变造的证据,不予采纳。
第十四条 执行监督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书、自律惩戒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应严格履行。
处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文书履行情况,对逾期未履行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督促履行,发出《履行催告书》;
对拒不履行的会员单位,加重行业自律惩戒;
对非会员单位,通报行业内相关单位,限制其与非会员单位开展合作;
协助当事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履行完毕后,应向处理委员会提交履行证明,处理委员会终止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费用规定
本规则规定的争议处理程序,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但因鉴定、评估、公告等产生的第三方费用,由争议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按责任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规则修订
本规则的修订需由处理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经省半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规则由 广东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争议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半导体行业协会
2025年 年1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