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维权援助工作站成立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由我会及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华研(广州)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共建的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已于今年4月9日正式挂牌成立。

维权援助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立工作站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的积极举措,有助于推动半导体行业创新成果通过知识产权运用获得实际价值,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动我省半导体产业健康发展,增创广东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组建工作站具体情况如下。

  • 成立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领导小组,指导本行业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领导小组:

组长: 许生(协会会长)

副组长:吕建新  

成员:薛志坚、席斌、 卢维威、郑改艳  

二、成立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设在广东省半导体行业协会)

主任:吕建新                 

副主任:薛志坚

成员:席斌 、卢维威、郑改艳

三、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成员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1.广东省半导体行业协会

2.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

3.华研(广州)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4.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

5.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

  • 成立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专家团。专家团成员按照自主报名、择优选择原则选聘;联合、引导、组织社会中介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成立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共建单位,为需要维权援助的本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 援助办法

详见《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涉嫌侵权人、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负责相关维权援助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本协会领导下的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组织相关协作机构和各类专家,针对有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的本行业本省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相关维权援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协作机构,是指经申请、审核、批准或邀请参加的社会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法人或其他机构,以及本行业经本协会核准或邀请的企业。

第五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须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本省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五)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七)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第七条 维权援助形式主要包括:

(一)采取口头咨询、口头解答的形式;

(二)采取组织分析、论证活动,提供书面报告或一定资金资助的形式;

(三)其他可行的形式。

第八条 本行业中小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递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二)填写《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提供相关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必要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有疑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做出补充或说明。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九条 援助过程中,如有需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可推介协作机构对申请人提供援助,并由申请人与协作机构共同签订协作协议,明确援助事项、援助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备案。

第十条 关于协作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协作机构承办相关维权援助事项,获得相应的收益。

协作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所承办的维权援助事项。

协作机构应当指定本单位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承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交付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维权援助事项完成后,协作机构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提交结案情况工作报告,以供备案。

第十一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协会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半导体产业行业协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广东省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